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ń浂壖椎纫陨厢t院診斷)、出國(境)留學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應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所在校外教學點審核,報學校批準后,應當休學。休學必須是在最長修業年限之內,并且不延長最長修業年限。每次休學時間為半年,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內提出復學申請,未按時提出復學申請的,休學時間順延半年,累計一般不得超過1.5年。學生應當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在規定的時間內仍達不到畢業要求者,只發給結業證書或肄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生應及時提交《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或《保留學籍申請書》,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手續,學校會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未按時提交材料的,后果由學生自己負責。
第四十五條 休學、保留學籍學生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本人向所屬校外教學點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發生的一切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學生須到校外教學點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按退學處理。
(四)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時限的計算以學校核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一個月前提出復學申請,所在校外教學點初審,經學校審核合格,辦理復學相關手續。
(二)學生復學后編入原專業錄取年級學習,并按學校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三)復學后原專業無后繼班級,學生可申請轉入相近專業學習。不愿轉入相近專業學習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